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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较为完备童装T恤

时间:2022年07月29日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较为完备

中国整理:自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已先后颁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10部,法规14部,部门规章90部,环境标准1400余项。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备。下面重点介绍几项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环保法第16条,省环保条例第10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有全面的行政职责。

污染防治方面的制度。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分别对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放射等方面的污染防治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制度包括: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就是在某一时段和控制区域内,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以满足该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总量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排放污染物的地域、时间和排放总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程序就排放污染物的具体状况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环保法第27条,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4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32条)。

排污收费制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交纳排污费用(环保法第28条,水污染防治法第24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4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56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第12条)。

限期治理制度。这是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存在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者,以及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经各级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法律规定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予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环保法第29、39条,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

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生态保护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和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这方面的法规主要有:《自然保护区条例》、《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此外,国务院还发布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省人大通过了《四川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加强生态保护,当前主要是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生态省创建。同时,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发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逐步建立与国家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

环境行政许可和监管方面的制度主要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和监测,并经环保部门行政审批的法律制度。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法》、《四川省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包括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两种(环评法第2条)。规划环评,是对各类发展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建设项目环评分为三类: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法第16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法第26条)。“三同时”制度是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环境法律原则的具体措施。

落实“三同时”制度,必然涉及验收问题。环保法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这里包含三层意思:一是谁审批谁验收;二是污染治理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运或使用;三是违法投运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排污许可制度。凡需向环境排放水、气污染物者,都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手续,经环保部门批准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

核安全及辐射监管制度。按照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建设、营运、拆除、退役、贮存、运输,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等,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34条)。

危险废物的监管制度。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按照规定,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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