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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生意引纠纷手段不当变违法星形花

时间:2022年09月08日

苗木生意引纠纷 手段不当变违法

1月28日消息:本是正当合法生意,不料一方不讲诚信,导致关系破裂,受伤又赔钱。近日,甘泉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张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

曹某、张某、李某三人系朋友关系,合伙做生意,2015年4月下旬,三人与小武私下口头约定,取得销售代理权,从中获利。后三人在电话中与一个叫李平的外地人谈好树苗生意,并口头约定以每棵140元的价格购买910棵油松树苗,三人商议在看树苗过程中以及运输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张某陪同暂付。李平到达目的地觉得树苗不错,按照之前说好的价格准备运输,由于天气的原因暂且延后两天。后李平私下联系了当地的小武并再一次约定达成购买协议以每棵120元的价格购买油松树苗,为了顺利交易小武假借曹某名义在延安办理树苗检验检疫证明,后被曹某发现置气,于是三人驾驶两辆轿车来到甘泉县桥镇乡寻找李平找说法。当日下午4时许李平将树苗装车在运输回北京的途中被曹某、张某、李某拦截,三人叫其下车讨说法,李平不肯,三人便用拳头殴打李平,后将李平拉至延安万花路段让李平以造成违约一事写下赔偿合同,以每棵50元的价格进行赔偿,共计赔偿45000元。李平通过手机转账方式将45000元转入李某卡中。后三人离开,李平受伤又赔钱,最终选择报警。经鉴定:李平之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因与被害人有经济纠纷而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三被告人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从重处罚。本案为共同犯罪,案发后,三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加之本案系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而引起,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逐做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曹延军,男,生于1980年5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延安卷烟厂职工,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虎头园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8005250611。2015年5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

辩护人申边疆,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白静静,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永东,男,生于1982年8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安塞县人,陕西秦兴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澄城县热电厂2号楼西户。公民身份号码:612624198208243219。2015年5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龙,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玉武,男,生于1984年3月20日,汉族,大学文化,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果业发展局干部,住安塞县建华镇龙安行政村龙安二队104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403200917。2015年5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刑诉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延军、张永东、李玉武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和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延军及辩护人申边疆、白静静、被告人张永东及辩护人李龙、被告人李玉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下旬,三被告人和武泓私下口头约定,取得销售代理权,从中获利。被告人曹延军、张永东、李玉武三人与被害人李世国口头约定以每棵140元的价格购买910棵油松树苗[在此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张永东陪同暂付]。随后被害人李世国将曹延军等三被告人撇开,直接与甘泉的武泓私下约定达成购买协议。为了交易武泓假借曹延军名义2015年5月5日在延安办理树苗检验检疫证明,后被曹延军发现。被告人曹延军、张永东、李玉武非常生气,驾驶两辆轿车于2015年5月6日来到甘泉县桥镇乡寻找李世国找说法。当日下午4时许将被害人李世国拉油松树苗的货车挡至甘志路桥镇段47KM+220M处,让其下车解决购买油松撇开被告人一事。李世国不下车,被告人张永东、曹延军便上车用拳头殴打李世国,被告人李玉武见李世国还不下车,便从路边捡起一个棍子击打李世国腿部,李世国被迫下车,李玉武又让李世国跪下承认过错,李世国便跪下承认过错。此后,三人将李世国带上李玉武驾驶的轿车,准备向甘泉城方向行驶时,李世国趁机打开车门逃离。被张永东、李玉武追上,二人强行将李世国拉上曹延军驾驶的黑色迈腾轿车,行驶至甘泉县石门乡许寨村南台沟,三人将李世国拉下车,协商购买树苗撇开曹而自行购买,造成违约一事,最后达成以每棵50元的价格进行赔偿,共计赔偿45000元。三被告人又将李世国拉至装油松树苗货车处,找到李世国手机,后又将其拉至宝塔区万花乡折家湾村,与李世国签订苗木订购合同及违约赔偿协议,合同、协议签订后,李世国通过手机向李玉武持有的工商银行卡转入45000元赔偿款,三被告人将李世国带至延安高坡加气站,被害人李世国下车离开。经公鉴字15号鉴定:李世国之损伤属轻微伤。

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延军、张永东、李玉武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特提起公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曹延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系被害人违约在先才引起的、曹延军有自首情节、非法拘禁时间较短,请求从轻判处。被告人张永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仅对李世国殴打了一次,是李世国要求把他送延安的,不是他们将李世国强行拉往延安的。被告人李玉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做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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